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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酒水”维权需要借助“政府之手”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7-01-03 12:11:30 
近日,温州市区23家酒店联合宣布,从今年元旦起,谢绝顾客自带酒水(酒和饮料)进店就餐。对此,温州市工商局、市消费者委员会表示此举损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劝导”他们尽快废止“谢绝自带酒水”行规。但是,该市大部分酒店还是坚决执行了该行规。业内人士认为,这意味着温州酒店业“谢绝(顾客)自带酒水”已升级为“禁止(顾客)自带酒水”的行业霸王条款。(据1月2日《东方早报》报道)

酒店“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并向自带酒水的消费者收取高额的“开瓶费”或“服务费”,目的就是要消费者乖乖地购买酒店提供的酒水,这是非常明显的强卖行为,有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法通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综合此前网络和媒体上的讨论,大抵有三个渠道解决问题。第一种办法是,靠“市场之手”来解决,鼓励消费者“以脚投票”,不让自带酒水,咱就不去消费。第二种办法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到法院诉讼解决问题。第三种办法是,工商、物价等政府部门依法对这种霸王条款进行处罚和打击,以强力的“政府之手”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这条来自温州的消息恰恰说明,幻想靠“市场之手”解决问题,是不大可能的。持这种观点的人,太小瞧酒店业主们的“团结”能力了。在“开瓶费”霸王条款的存废问题上,酒店业主们并不是相互竞争的关系,相反他们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同盟关系,消费者和相关法律条款才是他们共同的对立面。只要霸王条款还起效,酒店业主们一方面可以加价向消费者强卖酒水,一方面可以向酒水经销商收取高额“进场费”,滚滚红利不争自来。在这种情况下,也就不难理解为何力挺霸王条款的酒店不是一家两家,而是绝大部分。在温州有23家酒店执行该行规,占据了市区餐饮行业80%的市场份额。

对消费者来说,让他们“以脚投票”是可笑的主意。在商家攻守同盟面前,他们基本没有选择权。试想,拎着一瓶白酒到处找酒店,并到处被拒绝,这是怎么让人尴尬和愤怒的事情啊。到法院起诉,听起来是神圣的主意,但同时也是昂贵和低效的主意。为了区区几十、几百元的标的,耗以时日和金钱去起诉,并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理性。何况,我们国家并没有判例制的说法,一个消费者的胜诉甚至不能说明后来的消费者也胜诉。

消费者可以期待的高效方案,乃是借助“政府之手”,以强力的行政执法摧毁违法行规和霸王条款。这一方面是消费者的期待,另一方面也是政府部门的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是相关政府部门自发自动的行为,不需要个体的消费者无休止地去申告去请求。因为,公众通过税收早已支付过服务费用。特别是这种拒绝自带酒水、强收“开瓶费”的恶劣行规,明目仗胆地存在,大肆鲸吞公众对于法律的信心,政府部门此时不出手,还待何时呢?

(周之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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