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海:酒类商品不得作为附赠礼品搭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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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1-28 20:00: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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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将至,工商杨浦分局对各大超市、卖场、商场酒类等重点商品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在检查中发现,有2家商场为祝贺店庆,通过投递和派送,向居民发布临时性的纸质促销广告,并分别在广告中向消费者宣传“买一送一,越龙十年陈上海老酒”和“买二送一,塔牌六年陈酿国酒”等内容。
执法人员说,商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酒类广告管理办法》关于“在各类临时性广告活动中,以及含有附带赠送礼品的广告中,不得将酒类商品作为奖品或者礼品出现”的规定。
目前,杨浦工商部门已对上述商场的违法广告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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