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白兰地国家标准GB 11856-199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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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未知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6-10-22 14:16: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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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白兰地的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葡萄为原料,经发酵、蒸馏、橡木桶贮存陈酿、调配而成的葡萄蒸馏酒,通常简称为“白兰地”。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91—90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601-88化学试剂滴定分析(容量分析)用标准溶液的制备
GB 603-88化学试剂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5009.l- 5009.72-1996食品卫生检验方法理化部分
GB 6682-92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456
GB 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
GB/T 13868-92感官分析建立感官分析实验室的一般导则
GB/T 14195—93感官分析选拔与培训 感官分析化选评价员导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3 定义
3.l 酒龄 age of brandy 白兰地原酒在橡木桶中贮存陈酿的年龄。
3.2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total volatilesubstances for non alcohol 白兰地中除酒精之外的挥发性物质(挥发酸、酯类、醛类、糠醛及高级醇)的总含量。
4 产品分类
4.1 特级:最低酒龄为六年。定为“X0”级。
4.2 优级最低酒龄为四年。定为“VSOP”级。
4.3 一级:最低酒龄为三年。定为“V0”级。
4.4 二级:最低酒龄为两年。定为‘三星(包括VS)”级。
5 技术要求
5.1 感官要求
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 │项目│特级(XO) │优级(VSOP) │一级(VO) │二级(三星) │ ├──┼─────────┴────────┴──────┴────────┤ │外观│澄清透明、晶亮,无悬浮物、无沉淀 │ ├──┼─────────┬────────┬──────┬────────┤ │色泽│金黄色至赤金色 │金黄色至赤金色 │金黄色 │浅金黄色至金黄色│ ├──┼─────────┼────────┼──────┼────────┤ │香气│具有和谐的葡萄品 │具有明显的葡萄品│具有葡萄品种│具有原料品种香,│ │ │种香,陈酿的橡木 │种香,陈醋的橡木│香,橡木香及│酒香及像木香, │ │ │香,醇和的酒香, │香,醇和的酒香,│酒香,香气谐│无明显刺激感和 │ │ │幽雅浓郁 │幽雅 │调、浓郁 │异味 │ ├──┼─────────┼────────┼──────┼────────┤ │口味│醇和、甘冽、沁润、│醇和、甘冽、丰 │醇和、甘冽、│较纯正、无邪杂味│ │ │细腻、丰满、绵延 │满、绵柔 │完整、无杂味│ │ ├──┼─────────┼────────┼──────┼────────┤ │风格│具有本品独特 │具有本品突出 │具有本品明显│具有本品应有 │ │ │ 的风格 │ 的风格 │ 的风格 │ 的风格 │ └──┴─────────┴────────┴──────┴────────┘
5.2理化要求
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 │项目 │特级 │ 优级 │一级 │二级 │ │ │(XO)│(VSOP)│(VO)│(三星) │ ├──────────────────────┼───┴────┴───┴─┤ │酒精度(20℃),%(V/V) │38.0-44.0(以范围内,标签标示允许差为±1.0)│ ├──────────────────────┼───┬────┬───┬─┤ │非酒精挥发物总量(挥发酸) 十酯类十醛类十糠│2.50 │2.00 │1.25 │ │ │醛十高级醇),g/L[ 1000(V/V)乙醇]≥ │ │ │ │ │ ├──────────────────────┼───┴────┴───┴─┤ │铜, mg/ L ≤ │6.0 │ ├──────────────────────┼──────────────┤ │甲醇, g/ L[100%(V/ V)乙醇] ≤ │2.00 │ ├──────────────────────┴──────────────┤ │l)挥发酸一总酸一固定酸。 │ └─────────────────────────────────────┘
6 试验方法(略)
7 检验规则
7.1 组批
每班灌装生产的质量相同并具有同样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为一批。 7.2 抽样
按表3抽取样本(箱),从每箱中任取一瓶。若瓶净含量小于500mL,总取样量不足1500mL时,可按比例加取。
7.3 交收检验
表3 ┌──────┬──────┐ │批量范围,箱│样本大小,箱│ ├──────┼──────┤ │l~ 150 │3 │ ├──────┼──────┤ │151~1200 │5 ├──────┼──────┤ │1201~35000 │8 │ ├──────┼──────┤ │>35000 │13 │ └──────┴──────┘
7.3.1 产品出厂前,应由生产厂的技术检验部门负责按本标准规定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要求并签发质量合格证的产品,方可出厂。
7.3.2 交收检验项目
甲醇、感官、酒精度、净含量和标签。
7.4 例行检验
7.4.l 例行检验项目
除交收检验项目外,还有铜和非酒精挥发物总量。
7.4.2 一般情况下,例行检验须每半年进行一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
a.更改主要原辅材料;
b.更改关键工艺、设备或清洗完蒸馏器;
c.新试制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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