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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官一家四口遭灭门案一审宣判(组图)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hm6635  发布时间:2007-09-20 07:12:39 
  •   核心提示:9月18日上午,甘肃临夏州法院对法官陈义明一家四口被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朱建林、蒋志强判处死刑;朱建民执行有期徒刑10年;宗杰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朱建林等人承担被害人亲属有关损失353700.80元,4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犯罪嫌疑人


庭审现场

兰州晨报9月19日报道 9月18日上午10时,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震惊全国的临夏法院法官陈义明一家四口被害案作出一审宣判:法院认定被告朱建林、蒋志强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三罪并罚判处死刑;法院认定,被告朱建民犯抢劫罪、盗窃罪,合并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1年,决定执行10年。被告宗杰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决朱建林等人承担被害人亲属有关损失353700.80元,4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名嫌犯归案前自杀

2006年12月11日,甘肃省临夏州中级法院刑二庭法官陈义明及妻子、孙子和保姆4人在其家中被人杀害,该案发生后,引起了公安部门及各级政府的高度关注。经过公安机关的全力侦破和追捕,2007年4月27日晚,随着逃亡137天的犯罪嫌疑人蒋志强在山西落网,这起震惊全国的灭门惨案成功告破。9月10日,临夏中院公开审理此案,法庭当日没有宣判。

临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建林、蒋志强、朱建民与孟繁军(已死亡)密谋和踩点后,2006年12月11日19时许,朱建林、蒋志强、孟繁军进入陈义明家,同时向陈义明开枪射击,致陈当场死亡。继而,3人持枪将陈妻、陈的孙子、陈家保姆控制在卫生间内后,劫取现金1.2万余元、手表3块、玛瑙石107颗。逃离时,3人将陈妻等3人枪杀致死。2007年1月上旬某日,朱建林与孟繁军在天水的出租屋内,因被害人刘某某看见了二人藏匿的枪支,二人将刘杀死;2007年3月3日凌晨2时30分,被告人朱建民伙同孟繁军、宋烈军(另案处理)在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保安发现围捕,孟繁军开枪自杀,朱建民、宋烈军弃赃逃跑。同年4月初,朱建林将其所持的杀害陈义明等人的一支手枪、一支消声器及子弹12发交由宗杰保管。针对指控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故意杀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盗窃罪。

挟私报复入室杀人

9月18日上午10时,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

经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后认定,被告人朱建林对法官陈义明怀恨在心,伙同蒋志强、孟繁军持枪入室报复杀害了陈义明一家四口,抢劫了其财物,后又与孟繁军一起残忍杀害了天水女子刘某某;被告人蒋志强与朱建林、孟繁军一道,枪杀了陈义明一家四口,并抢劫了其财物;二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在共同犯罪中朱建林、蒋志强均系主犯,依法应予严惩。被告人朱建民对抢劫陈义明一事进行了谋划,又亲自进行踩点,虽没有参与具体的作案,但也未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考虑其在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属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宗杰,为他人藏匿枪支,其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临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4名被告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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