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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四女生领完工资欲辞职 经理派人把钱抢回(图)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1-9 23:59:48 
  •   核心提示:23岁的大四女生陈敏几个月前与一公司约定试用期前两个月每月500元,第三个月800元。但入职后发现该公司有拖欠薪水现象。于是在领完第三个月工资800元中的500元后向经理辞职。不料经理说她是骗子,并派人将钱从她的兜里强行抢走。

经历了这件事后,陈敏(化名)很郁闷 本报记者 闫硕 摄

新文化报1月9日报道 23岁的大四女生陈敏(化名)在通化市一家装饰设计公司工作了近3个月,离开该公司时因为500元钱的问题,双方发生了争执。对于他们的争执,有关部门作出了提醒。

大四女生

给完工资 又被对方抢回

“我这一个月白干了,工资被他们从兜里抢走了!”陈敏说,经过朋友介绍,她来到了这家公司,当初说好来应聘设计师的,试用期前两个月每月500元,第三个月800元,之后每月800元加提成。

2007年10月10日通过面试后,次日上班。当时公司柳经理说,11日开工资太麻烦,就和其他人一样每月5日开钱,就这样两个月过去了,陈敏拿到了1000元钱,但是对方拖了3次才给。陈敏渐渐产生了离开公司的念头。

陈敏说,到了今年1月5日开工资时,她以亲戚生病为由,在办公室向经理要工资,经理只拿了500元钱,说她经验不够,不可能给开那么多钱。临离开时,她告诉老板由于个人有事,让他再另找一个。经理突然跑过来堵住不让她走,说她是骗子,盗窃商业机密等。

陈敏说,经理让她把那500元钱还回去,争吵中双方都提出了报警。警察来后,认为这是纠纷,让他们自己解决,这期间她借机会给同学和姐姐打了求救电话。警察刚走,经理就给单位的业务员和外甥打了电话。陈敏说,他们来后把钱从她的兜里抢走了,还不让她走,等她的同学和姐姐赶到后,对方才把她放了。

经理

当初说实习 不给钱都行

“我知道在辞职时龌龊了点,如果不这样,他能给我开工资吗?”陈敏说自己太憋屈了。

昨日上午,记者在公司见到了柳经理。柳经理一脸委屈:“你说她拿走钱的方式合法吗?这都是没签协议惹的啊!”

柳经理说,当时介绍人是说让她来实习,不给钱都行,当时看她腿脚不好,并一再说会长期干,才给她每月500元补助,“5日那天,她先骗我说亲戚有病要钱,可刚接过钱走到门口她就说明天以后不来了。看我过来追,她在走廊里喊‘救命’,这不是侮辱我吗?我赶紧拨打了110。”

“你说要走她咋不提前打招呼,再说了,她也没到开钱的日子,这是公司的钱啊,所以不能让她拿走。”柳经理还担心,陈敏说走就走,万一她带走了秘密文件怎么办,因为以前有过先例。

相关部门

如果签劳动合同就好了

由于介绍人到广州工作了,记者联系到他的爱人王女士,她肯定地说,陈敏不是实习,是正式人员。

一边说是实习,一边说是试用,那么这500元钱到底算不算工资?

“很明显这是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造成的后果!”吉林诚信律师事务所的郭润清律师说,如果当初在签订条款时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就不会发生这样的麻烦事了,按照新劳动法的相关条款,陈敏在离开用人单位时须提前30天告知。

通化市劳动局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介绍,由于陈敏还在上学期间,属于利用业余时间打工,有勤工俭学或实习性质,这种情况双方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他们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但申请劳动仲裁的前提,是双方要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问题与劳动仲裁无关,如果有合同会更好处理。对于他们之间的纠纷,可以通过其他渠道解决,比如民事诉讼。 (本文来源:新文化报 作者:闫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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