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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毅终审获刑16年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1-21 21:21:06 
  •   核心提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

新华网1月21日报道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1日上午依法对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和周正毅上诉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农凯集团和周正毅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判处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

2007年11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农凯集团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数罪并罚判处罚金人民币335万元;认定周正毅犯单位行贿罪、对企业人员行贿罪、行贿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6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农凯集团及周正毅均不服,于2007年12月10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农凯集团和周正毅所犯数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终审裁定。

2007年11月30日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上海农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周正毅有期徒刑16年。这是周正毅第二次被法院宣判有罪,此前他曾因犯其他罪行而服刑3年。

2007年12月10日,周正毅律师向记者确认,他们已正式向一审法院提起上诉,该案将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移交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理。据律师透露,周正毅案的上诉材料中诉请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中的错误判决,“对上诉人宣告无罪或改判免除处罚”,以及撤销一审关于追缴违法所得的判决。

(本文来源:新华网 作者:刘丹 杨金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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