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同性恋者杀死恋人后自杀未遂 获刑1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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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5-31 9:48: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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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1岁的许琴与同性恋情人王某静相约自杀,许琴按照王某静的请求将其杀死后,于同月12日自杀未遂,近日广州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许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广州日报5月31日报道 2007年11月4日凌晨6时许,21岁的许琴与同性恋情人王某静相约自杀,许琴按照王某静的请求将其杀死后,于同月12日自杀未遂,后被海珠区检察院控以故意杀人罪。
近日,海珠区法院作出判决,许琴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1月4日6时许,许琴在海珠区泰沙路穗×花园一套住宅内,用手、皮带勒同居的同性恋人王某静的颈部,致王某静死亡。同月12日,许琴在阳江的家中以服安眠药、割腕的方法自杀,获救后许琴向家人陈述了杀害王某静的事实,要求家人为其报警。
在此前的庭审中,许琴曾哭诉称,在她与王某静交往的几个月过程中,女友情绪一直很不稳定,老是说她在15岁的时候被人强奸,有着强烈处女情结的王某静经常有自残和自杀的倾向。在案发前,她曾两次自杀未遂,都被送往医院抢救过来。最终,王某静求助于许琴,要求其帮助她自杀。事发当天,两人一起相约自杀。
海珠区法院认为,许琴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生命权,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罚。对于许琴与王某静相约、帮助自杀的陈述,缺乏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院不予认定。
(本文来源:广州日报 作者:刘晓星 通讯员 海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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