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户128万被克隆存折取走 法院判赔银行不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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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6-12 8:35: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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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07年11月,佛山一储户128万元被莫名转账,疑被克隆存折取走。储户将银行告上法院。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储户潘先生支付全部存款人民币128万元及利息。宣判后,被告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浙江在线6月12日报道 128万存款被人用克隆存折取走,佛山市一储户将银行告上了法院。近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某银行向储户潘先生支付全部存款人民币128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潘先生以个人名义在佛山某银行处开设了一张设有密码的储蓄存折。截至2007年11月19日,账户内尚有余额1285303.72元。同日13时46分,银行为一名自称为陈永的客户开办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并开设了一张银行卡。当日16时许,银行为陈永办理了转账业务,将潘先生账户内128万元转账到他的银行卡账户。同月20日,潘先生持存折到银行办理业务,银行以该账户128万元已被支取为由拒绝取款。
潘先生多次与银行交涉无果后,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该银行立即支付其存款12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银行称,当日取款人陈永系持本人和原告潘先生的身份证以及活期存折到银行办理的转账业务。取款人出示的存折样式和余额信息等均与潘先生正在使用的存折无异。同时陈永还输入了正确的密码,根据规定,凡是在银行柜台使用密码交易均视为储户本人所为。故银行认为自己已正确履行了支付义务。
法院审理认为,存折是储户存取款和利息的凭证,现原告持有存折及本人身份证,且该存折尚有128万余元的记载,也没有诉争交易的记录,故名为陈永的男子用于支取潘先生款项的存折应为虚假存折,也足以说明银行未尽充分的存款安全保障义务。而储户的密码也并非只有储户个人掌握,据此无法排除该男子所持有的身份证及存折均为伪造的可能性。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判决。宣判后,被告银行不服,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 作者:曹晶晶 林劲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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