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女学生遭轮奸后从5楼跳下 娱乐城赔18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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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6-20 9:22: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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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广东一16岁的花季少女在娱乐城惨遭轮奸后羞愤交加,从5楼跳下造成七级伤残。事后少女状告娱乐城没尽责,法院判决该娱乐城承担三成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
新快报6月20日报道 16岁的花季少女在兴宁某娱乐城惨遭轮奸后羞愤交加,从5楼跳下造成七级伤残。事后少女一纸诉状告娱乐城没尽责,梅州两级法院判决该娱乐城承担三成的责任,赔偿18万余元。
2005年10月30日凌晨1时许,年仅16岁的刘某与同学和朋友到该市天×娱乐中心酒吧的二楼消费。当晚厢房里有十几名男青年喝酒唱歌。其中还有一个刘某初一时的同学陈某。据刘某回忆,她被其中一人硬拉上五楼的一间厢房,遭到三人轮奸。其后,她的同学陈某也进入该厢房,企图也对她实施强奸。刘某借口上卫生间,从五楼卫生间的窗口跳了下去。
刘某这一跳就把自己跳成七级伤残。她在医院躺了近三个月。据医生诊断,她身上多处骨折,脸上也出现了难以磨灭的伤痕,共花费58.9万余元医药费。案发后,虽然其中两名作案人落网并被判刑,但他们没有赔偿能力。而逃走的更谈不上赔偿了。2006年11月28日,刘某一纸诉状将兴宁市天×娱乐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该娱乐中心赔偿其全部损失的30%并赔偿精神抚慰金人民币2万元。原因是该中心的工作人员在顾客遭受侵害时未加以防范和制止,没履行安全保障义务。
兴宁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在其二楼酒吧消费期间,被人拖至五楼致事故发生,娱乐城一直未采取有效措施,无任何制止的行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娱乐有限公司应赔偿刘某受伤治疗的经济损失的30%即17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该娱乐有限公司接到判决后,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一审判决。
(本文来源:金羊网-新快报 作者:曹晶晶 黄义涛 廖思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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