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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联手司法部颁布证券律师管理办法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hm6635  发布时间:2007-03-27 07:18:06 

证监会与司法部昨日联合颁布《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相比较于1998年颁布的相关证券法律业务法规,《办法》更加严格详细地规范了证券律师须恪守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

《办法》是根据《证券法》和《律师法》制定的配套法规。证券法律业务,是指律师事务所接受当事人委托,为其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提供的制作、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法律服务。

相比较于1998年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的通知》,《办法》明确规定了律师事务所可从事的九项证券法律业务,其中第六条规定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下列事项出具法律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境内企业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将其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解散、终止;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证券衍生品种的发行及上市;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期货法律业务,参照《办法》执行。

北京泰福律师事务所主任肖太福昨晚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证券法律业务专业性很强。以前是必须取得资格的律师才能从事,现在是所有律师都能从事,但是并非所有律师都懂证券,能够胜任此业务而不误导投资者,所以证监会和司法部出台这项办法是及时的。”

肖太福律师说:“这体现了证监会的引导性。证券市场比以前更加成熟,但有些问题有待于调整,对律师的职业监管力度不到位,股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不算很强,市场有待继续规范。”

《办法》第十一条要求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在其他同一证券业务活动中为具有利害关系的不同当事人出具法律意见。律师担任公司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性的情形的,该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不得接受所任职公司的委托,为该公司提供证券法律服务。

“有的律师会为了某种利益而出具法律意见,对投资者形成误导,这应该加强监管。”肖太福表示。《办法》规定,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法律意见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未发现”等含糊措辞。“法律意见就是很明确的,律师要负责任的,不能含糊其辞,是非应当分明。律师一定要客观、公正、独立。”肖太福解释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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