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零收益、负收益频现 银监会拟重新规范银行理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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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3-28 10:4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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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近期频频出现的零收益、负收益状况已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据市场消息灵通人士称,银监会正在研究调整《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拟针对现在出现的问题制定一些更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规范。
对于银行理财出现零收益甚至负收益问题,渣打中国首席投资总监梁大伟认为,单个理财产品出现“负收益”的可能性是无法避免的,银行可以通过投资组合避免投资收益出现过大波动,同时也应持续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目前,适用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管规范有两个,即银监会2005年发布的《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但分析人士认为,《暂行办法》和《指引》主要强调理财产品的信息披露,但是在产品设计和投资方面规范得并不全面。
针对现在存在的银行理财产品营销不当和信息披露不全面问题,中央财经大学 中国银行(行情 股吧)业研究中心主任郭田勇认为,监管部门有必要在银行理财产品的产品发布和信息披露方面进行规范,有些方面甚至需要提出标准化的要求。
北京博融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崇宇亦称,监管部门对于银行告知义务的范围规定不够明确,希望银监会细化相关条款,特别是涉及告知义务的条款,目前强制性告知义务太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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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没卖对人”要受罚
针对银行对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到位的现象,银监会表示,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要根据风险等级因人而异,卖错了要受罚。打个比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分为五档,把产品的风险程度分为五档,你把一个高风险的五档产品,卖给了一个低风险承受能力的二档客户,这就违背了适当性原则。
银监会指出,银行理财产品所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仅仅“买者自负”,更要“卖者有责”。银行不能把一些不保本的高风险产品卖给财务状况较差,没有持续收入能力的弱势群体。如果客户执意购买,银监会甚至要求客户在签约时要手抄标准的风险提示语,以示风险自负。如果银行在没有进行客户风险评估和风险提示的情况下进行了不当销售,则要面临银监会的严肃处罚。
本报记者李乾韬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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