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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高管买卖自家股票行为须严格披露
原文作者:佚名 文章录入:admin  发布时间:2008-6-6 8:55:21 
  •   深交所最新的一份报告称,中小板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对内部控制情况披露总体较好。但中小板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上差异较大,仍存在流于形式、子公司披露不足,以及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披露不规范等情况。

深交所最新的一份报告称,中小板ETF(行情净值)上市公司2007年年报对内部控制情况披露总体较好。但中小板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上差异较大,仍存在流于形式、子公司披露不足,以及高管买卖本公司股票披露不规范等情况。

报告指出,部分公司对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较为简单,信息含量较低,特别是少数上市时间较短的公司对内部控制披露的重视程度不够,披露或流于形式,或寥寥几字,难以为投资者提供全面、完整的信息。部分公司倾向于披露对公司有利的内部控制信息,对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不完整,未能真实反映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与控股子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较少。中小板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以及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等相关信息的披露有待进一步加强。部分控股子公司数量较多,或控股子公司管理难度较大的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时,未对与控股子公司相关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披露,可能掩盖了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不到位,或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较差的事实。

报告还指出,一些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内部制度的执行情况披露不足。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将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在年度业绩快报、业绩预告披露前10日内,年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以及重大事项自筹划起至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等窗口期内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中小板公司在制定相关内部制度时均引入了此条款,但仍有少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现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而且未在年报中对违反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披露。

此外,从部分公司年报反映的问题来看,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年报数据与业绩快报数据存在重大差异,或者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新会计准则规定等问题未能及早发现并提出质疑,也未能充分履行对各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审计监督职能,检查监督不到位,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尚未充分发挥作用。 (本文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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